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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機旁撿到卡,猜對密碼後取走一萬七

瑞安的一快遞服務點老板面對ATM機旁他人遺落的一張卡,沒有控制住自己的貪念,試瞭試密碼後居然破譯成功,並分六次取光瞭卡內的17000元錢。事發次日,他被民警抓獲,現已被刑拘。他的這種不法行為應該適用什麼罪名呢?專業律師有自己的說法。

受害人回傢吃瞭個晚飯卡內存款被取瞭個精光

受害人李先生是瑞安莘塍街道人,在瑞安城區經營一傢店面。12月2日晚上8時許,他拿著自己的瑞安農村合作銀行卡,在瑞安城區萬松路的中國建設銀行ATM機上取款2000元。因為急著回傢,他忘記取卡便轉身離開,當時卡內餘額1.7萬元。

李先生介紹,回到傢中,他便和傢人一起吃飯,一直沒有留意手機。直到晚上9時30分許,他的手機突然連續接到短信。短信顯示,他卡中的錢財被分批次取瞭個精光。他仔細查看短信,發現卡中財物最早被盜的時間,是在晚上8時40分,被盜取瞭2000元。他趕緊報警。

轄區派出所瑞安市公安局玉海派出所經辦民警介紹,他們調取瞭受害人被盜取現金的ATM機相關監控錄像,找到瞭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

監控視頻顯示,李先生取錢後,銀行卡被遺留在ATM機中,因為長時間沒有操作,銀行卡被吐瞭出來。隨後一名男子來此ATM機上取錢,他看見李先生的卡片,便將其拔出放在一邊。等該男子取錢離開後,李先生的卡片仍靜靜地躺在ATM機的邊上。這時犯罪嫌疑人進來取錢,他先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取出2000元。隨後,他註意到瞭李先生的銀行卡,於是便將李先生的銀行卡放入ATM機中,幾番嘗試後輸對瞭密碼,盜取瞭2000元後離開現場。

交不出服務點“承包費”快遞老板動瞭歪念頭

經辦民警介紹,因為該犯罪嫌疑人在盜取受害人錢款之前,曾用本人的銀行卡在ATM機取過現金,所以他們很快掌握到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並在次日晚上將其抓捕歸案。犯罪嫌疑人肖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肖某,貴州人,今年32歲,案發前在瑞安市錦湖街道經營一傢快遞服務點。雖然經營一年多,但服務點的生意一直不景氣。

肖某說,當天晚上8時40分許,他在ATM機取錢時發現瞭別人的銀行卡,便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輸入一些簡單密碼,剛開始是111111、222222,都沒有成功,直到最後一次輸入123456時,居然讓他猜中瞭。這讓他興奮不已,便先試取瞭一筆後離開。

等他回到傢中,想起第二天就是向總部上交承包費用的日子,不然他的服務點就要被取消。於是,他心一橫,換瞭一身帶帽子的衛衣,騎著電動車到附近的ATM機,用帽子遮住半個臉,分5筆,每筆3000元,取光瞭撿到的銀行卡裡的餘額。肖某說,本來以為自己的喬裝打扮可以躲避警方的抓捕,但沒想到還是被警察抓個正著。

民警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設置像123456這樣簡單的銀行卡密碼。

盜竊?信用卡詐騙?還是侵占罪?

對此案處理可能有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肖某明知他人將卡遺忘在自動櫃員機裡面,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司法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肖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肖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銀行卡屬於他人遺忘物,遺忘物在被發現之前屬於無主財產,肖某拾得遺忘物拒不歸還的行為,屬於侵占罪。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肖某通過試密碼方式最終取到錢,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是“有主”的錢,客觀上通過積極的行為秘密竊取,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處罰。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借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則具有透支功能。

通俗地理解,信用卡的錢是屬於銀行的,保護的是銀行的信用制度;借記卡裡的錢是屬於個人的,保護的是公民財產。

本案中受害人李先生的銀行卡屬於借記卡(普通卡),而不是信用卡,因此肖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本案中,肖某實施取錢的行為,是通過自身的積極作為(分6次取款),並不是直接拾得他人現金,故也不屬於侵占罪。

此外,肖某不管是通過試密碼取到錢,還是沒有試密碼直接取到錢,均不影響盜竊罪的定性。因為李先生的銀行卡裡錢屬於個人,依法受保護,除李先生外,任何人都不能竊取。



Orignal From: ATM機旁撿到卡,猜對密碼後取走一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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