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復旦177名學生免死求情信,會影響判決結果麼

2月18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日前,一封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的“關於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的請求信”被寄往上海市高級法院,輿論褒貶不一。

司法是否考量和順應民意,關鍵看民意是否合乎法意

復旦177名學生為林森浩求情的理由:①“黃洋已經去瞭,如果林森浩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損失太大”;②“汶川大地震發生時,林森浩從平時節約的錢中捐出800元,是同學中捐款最多的學生之一”;③“病人送的紅包,林森浩堅決拒收,他還曾給農民工連續服務一周,從始至終都很熱心”;④“林森浩發表過8篇學術論文,在國際有影響力的學術雜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這些求情理由,不能說違背情理,也很容易引起同情;但從法意的層面來看,卻似乎難以成為影響司法判決的合法理由。

任何殺人案件,判處兇手死刑,都存在再添一條人命的問題,這顯然不能成為法外開恩的依據;捐款、拒收紅包可視為被告人“一貫表現”的范疇,但一貫表現再好,也不能據此就認定在具體案件中的主觀惡性較輕;至於發表過多少學術文章,就更不能作為是否從輕的依據,因為在懲罰犯罪的問題上,不能以一個人是不是“優秀”、“有用”這樣功利的評價標準作為是否判處其死刑的根據。

法院量刑依據法定情節綜合考慮,求情信不是法定情節

法律人士表示,法院量刑主要是依據被告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法定情節綜合考慮。求情信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是法定情節。如果隻是普通公眾寫的求情信,一般不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聯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大。專傢表示,除瞭被害人傢屬的諒解書或“免死”請求外,其他人類似請求不應該成為量刑的影響因素。不過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一方求情的情況非常少見,一般隻在傢庭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中才會出現。

實際上,關於民意該不該影響司法的問題,近些年屢屢引發爭議,尤其在死刑判決的適用上,民意和法律有時甚至會發生尖銳沖突,讓一些司法機關左右為難。

學生聯名求情屬行使公民權,無可指責

寫聯名信表達訴求是學生作為公民的正當權利,並非“多管閑事”,更不是“喪心病狂”。

“刀下留人”的訴求,與殺人償命的訴求,都是一種權利,一種參與。法雖不容情,但法也不外乎人情。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不是以牙還牙,而是愛與寬恕,這正是免死求情信帶給我們的啟示。



Orignal From: 復旦177名學生免死求情信,會影響判決結果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x0z7blog01 的頭像
    x0z7blog01

    x0z7blog01的部落格

    x0z7blog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