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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判決書:投毒者林森浩被判處死刑

上海二中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醫學專業的研究生,又曾參與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有關的動物實驗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在黃洋就醫期間,林森浩又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最終導致黃洋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死亡。

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林森浩主觀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黃洋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林森浩關於其系出於作弄黃洋的動機,沒有殺害黃洋故意的辯解及辯護人關於林森浩屬間接故意殺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采納。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

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林森浩從輕處罰的意見,亦不予采納。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Orignal From: 復旦投毒案判決書:投毒者林森浩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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