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給人做過貸款擔保的符先生,因為丟失瞭一張身份證,就成瞭素不相識的劉某某的借款擔保人。近日,符先生收到深圳市仲裁委的裁決書,裁定符先生承擔全程連帶保證責任。
受訪專傢表示,在身份證指紋登記信息尚在推進的進程中,用證單位須對相關身份證明的使用進行謹慎審核,市民也應在身份證丟失後及時補辦,盡量避免開出簽名的空白文書,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深圳一男子丟失身份證被冒用“背債”
“去年9月,中國銀行深圳上步支行打來電話告知我要對一筆貸款負連帶保證責任,說有一個叫劉某某的人,於2012年12月向銀行借款50萬元,在按期歸還瞭約9萬元本金及利息後,失去聯系,劉某某尚欠41萬餘元。”深圳符先生說。
符先生趕到中國銀行深圳上步支行查看瞭劉某某與該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合同規定,中國銀行上步支行向劉某某提供人民幣50萬元的工商貸款,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上浮40%,執行貸款期為12個月。與此同時,銀行還向符先生出示瞭一份《個人貸款保證合同》,合同規定符先生作為擔保人為該筆貸款提供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個人貸款保證合同》所使用的身份證正是我遺失的那一張,但筆跡和指紋都不是我的。”符先生強調稱。據介紹,2008年8月8日,符先生的一張二代身份證遺失,但他隨即就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瞭補辦身份證手續。
2014年2月18日,符先生收到深圳市仲裁委的裁決書,這份終局裁決書裁定,符先生作為借款合同中的擔保人,理應提供筆跡或指紋進行鑒定,以證明劉先生簽名和指紋是被人冒用的,但符先生卻拒絕提供,因而裁定,符先生承擔全程連帶保證責任。
深圳市仲裁委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仲裁實行“誰主張,誰舉證”,既然符先生認為合同為冒名簽訂,那就需要通過筆跡或指紋鑒定來證明合同不是自己簽的,並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如果鑒定結果證明確合同確系冒名簽訂,則鑒定費由銀行負擔,符先生無須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不申請鑒定或者申請鑒定後不繳費,均視為沒有證據。
“被貸款” 誰之過?
針對符先生“被貸款”的審核把關情況,中國銀行深圳上步支行方面表示,對涉及貸款業務的任何自然人,在身份核實、婚姻狀況、收入負債等,中國銀行上步支行都有一套嚴格的審核流程,在審批流程中,該行通過公安系統身份核實、個人征信系統、社會保險記錄、房產信息系統等外部機構進行瞭身份核實、還款能力核查、資產與負債比等嚴格流程。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小明則認為,案件核心事實還有待通過司法鑒定等方法來進一步明確,如果《個人貸款保證合同》上的簽名和指紋不是符先生的,可能是相關業務員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沒有按照銀行操作規程調查核實保證合同訂立人是否與身份證記載的身份信息一致,放松瞭本該嚴格把關的資料真實性審核。
此外,實際借款人劉某某冒用受害人符先生的證件作為實際擔保人,涉嫌詐騙銀行貸款,而且數額較大,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值得關註的是,符先生的經歷並非孤例。
捂緊身份證 不當“冤大頭”
受訪專傢表示,深圳這起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一定普遍意義和警示作用,在身份證指紋登記信息尚在推進的過程中,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身份證丟失後及時到公安機關進行補辦,補辦期間及之後,身份證倘若被冒用,失主免責。但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提供其所掌握的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否則可能產生失權的法律後果,承擔敗訴風險。
第二,市民在辦理事項需要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時,要在上面寫明“本復印件僅供辦理某某事項之用,再復印無效”,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三,深圳市仲裁委工作人員提醒,如果是在自己知曉的情況下,在空白的紙張上簽名並交給親屬或者其他人,之後被他人私自拿去辦理業務,法律仍然是默認為真實簽名,對此需要特別慎重,註意避免出具簽字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書、空白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書。
此外,對於用證單位來說,“安全性是商業銀行重要的經營原則,商業銀行應當保障交易各方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貸款等業務進一步履行好謹慎審核的義務。”許小明說。
Orignal From: 丟瞭身份證,被貸款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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