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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社會較為關註的四川大學學生曾世傑被控故意殺人一案重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曾世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21時許,曾世傑因自卑泄憤,用事先準備的尖刀在川大江安校區刺殺彭某等人,致一死二傷,後曾世傑被當場擋獲。
法院審理認為,曾世傑上述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鑒於曾世傑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該案重審期間,曾的親屬在經濟條件極為困難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進行賠付,故綜合考慮相關情節因素,依法作出瞭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曾世傑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情回顧:
2010年3月30日,四川某高校大二學生曾世傑在校園內將同校女生彭某殺死。
2010年9月3日,成都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曾世傑提出要做精神病鑒定。
2010年12月3日,此案一審復審,鑒定報告顯示曾世傑精神正常。
2010年12月29日,成都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曾世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2年3月19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重審。
2013年1月11日,成都中院重新開庭審理,該案未當庭宣判。
2014年2月28日,成都中院對該案宣判,曾世傑被判死緩。
Orignal From: 高考狀元曾世傑因醜殺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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